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전자가족관계등록시스템

关于家庭成员关系登记制度

家庭成员关系登记制度的意义

和过去以户主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对国民身份关系进行编制的户籍制度不同,家庭成员关系登记制度是一种以国民个人为本位,将出生、婚姻、死亡等家庭成员关系发生与变化的相关信息记录于家庭成员关系登记簿后,以证明书的形式公开或证明相关登记信息的制度。
和之前的纸质户籍簿或电子户籍簿不同,家庭成员关系登记簿不存在原件这一概念,出示给国民的不是家庭成员关系登记簿,而是根据登记所在地,以个人为单位编制而成的电子信息证明书。

制定《有关家庭成员关系登记等的法律》取代《户籍法》

韩国宪法裁判所判定,规定户籍制度的民法条款和关于个人尊严与两性平等的宪法精神相悖(韩国宪法裁判所2005年2月3日宣告2001宪-GA9、10等决定),由此户籍制度被废止,为满足新身份登记制度需求,取代《户籍法》的《有关家庭成员关系登记等的法律》被制定后,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家庭成员关系登记事务的处理

家庭成员关系登记是韩国大法院主管的国家事务,处理权现已委托于市(区)、邑、面最高行政负责人。另外,2015年7月1日起,在外国民相关登记事务已交由在外国民家庭成员关系登记事务所的家庭成员关系登记工作人员处理。

证明书交付申请人与交付申请事由限制

过去《户籍法》对要求开具户籍誊本与抄本的申请人和申请事由几乎没有限制,导致个人信息保护相对薄弱。
《有关家庭成员关系登记等的法律》根据不同目的提供各不相同的证明书,不仅可以限制信息提供范围,还可以将交付申请人限制在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代理人范围之内,从而实现个人隐私保护与信息公开之间的平衡。